CSR
通过幸福的分享,为国利民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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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创造客户新价值,诚实履行与合作公司公平公正地交易、国家和地方发展、股东与员工相互间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国际竞争力,
迈向超一流企业,在道德价值观之下公正履行职务,实现透明经营。为此,我们制定以下道德纲领,作为判断全体员工行为和价值的准绳。
本“道德经营行动方针”旨在就道德规定的适用介绍适合不同情况的行动方针,提出道德规定下具体实践方案的标准
2. 用语的定义
1. “金钱”或“财物”指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经济利益。
2. “宴请”或“接待”指接受用餐、饮酒、体育、娱乐等的邀请。
3. “便利”指除金钱、宴请及接待以外的交通、住宿、导游及活动等的赞助支持。
4. “利害关系人”指由于业务相关员工的行为或决定,在有形/无形损益上受到影响的公司内部/外部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团体。
3. 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财务(礼品)的行为
(一)收受财物
1. 利害关系人提供金钱时不得收受,应郑重拒绝并退还。
2. 不得已收受金钱时,应依据《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进行申报,并如下处理。
– 应以金钱收受人的名义,通过可证明返还的方式,向提供金钱的利害关系人或所属公司汇款或退还。
– 应将表示退还金钱的理由、衷心感谢和避免今后相同事例再发之意的书信,以高管的名义,附无存折转入表,寄送给利害关系人代表。
– 应向道德经营办公室递交《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书信、无存折转入表副本等的处理结果凭证。
(二)收受礼物
1. 利害关系人赠送礼物时,应郑重拒绝并退还。(对于促销礼品或折扣优惠等,任何人均可使用时可收受,但有意图的优惠视为礼物。)
2. 本人不了解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礼物的事实,或立即拒绝或退还有失礼节时,应如下处理。
– 礼物收受人依据《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道德经营实践管理组申报。
– 难以返还收受的礼物时,以礼物提供方或公司董事长的名义提供给就近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收取捐赠凭证。
3. 收受海外客户礼节性礼物时,与国内收受礼物采用相同方式处理。
– 对于与海外企业签约或推进合作业务时相互交换的礼物,礼物的市场价格以10万韩元为准,按普通利害关系人收受礼物的步骤进行处理。
– 难以对所收受的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准确换算时,依据道德经营办公室的判断进行处理。
4. 存在其它方针未尽事宜而难以判断时,应与道德经营办公室协商确定后进行处理。
(三)红白事礼金
1. 仅限已明确个人红白事理由的情况下,社会观念认定范围内的红白事礼金可免除申报义务。
– 红白事礼金:仅限包含本人在内的直系亲属的红白事,个人允许收受5万韩元以下的现金,公司允许收受10万韩元以下的现金。
– 红白事礼物:根据红白事理由,仅限通常习惯下赠送的礼物(限1枚周岁戒指)。
– 对于表示对晋升及升迁等祝贺、欢迎之意送出的花环,即使超过5万韩元也与私利无关,拒绝时可能会给本公司的营业、道义带来负面影响,仅限该情况可由收受人保管。
– 公司内部员工间、联营公司员工间为祝贺晋升而送出的个人礼物不能按公司经费处理。
2. 禁止提前向利害关系人通知红白事,或通过上级、同事、下属公然告知。
(四)禁止负担费用(聚餐经费的转嫁行为)
1. 接待客户或部门聚餐等时,不得召唤利害关系人负担费用,或转交收据要求结账或报销。
2. 在部门聚餐地点偶遇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先付账时,应使其付账无效。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必须报告上级管理者,根据个别情况按公司费用或经费进行处理后退还给利害关系人。
(五)宴请及接待
1. 上级管理者批准后,可接受有助业务开展的就餐、健康的娱乐等惯例的接待,但人均不得超过3万韩元,每次(以多人24小时总额为准)不得超过20万韩元,仅限非法律或商业惯例上禁止的情况予以认定。
2. 即使是有助业务开展的就餐,由于水平超过规定的限额或禁止的接待而存在性质改变的危险时,应予以回避或制止。(相应于超过限额的就餐或酒宴、出入豪华娱乐场所、私下赌博行为等)
3. 即使在官方聚会或公司已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也不得接受由利害关系人负担费用的高尔夫球、滑雪等体育活动的接待。
4. 接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宴请及接待时,与是否超过限额无关,均应依据《宴请、接待申报表》(附件标准格式1)进行申报。(但5千韩元以下的饮食费用除外。)
(六)提供便利
1. 不得向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便利或接受提供的便利。
2. 仅限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未达到法律、惯例上禁止的水平并向多人提供,或与利害关系人的使用重复(同乘)的情况允许接受,除此以外,应根据便利的内容支付适当的代价。
(七)提供办公用品
1. 办公室搬迁、部门迁移等时,不得从利害关系人处接受赞助(现金、物品)。
2. 根据业务所需,向利害关系人通知办公室搬迁、部门迁移等时,应通过说明文字表达谢绝财物之意,注意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负担。
3. 利害关系人不了解上述情况而提供办公用品时,仅限5万韩元以下的办公室公用物品(挂钟、花盆、镜子等)允许接受,其它情况应郑重退还。
(八)提供赞助
1. 组织郊游、体育比赛、研讨会等公司内部活动时,不得从利害关系人处接受现金、物品、交通等的赞助。
2. 通知或公然谈及活动的组织情况使利害关系人提前了解的行为也视为有意接受赞助的行为。
3. 在活动的性质上有必要邀请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同行时,应经公司事先批准后通知,并表达不接受赞助或财物之意。
4. 利害关系人带来超过5万韩元的财物时,必须予以退还。对于5万韩元以下的小额物品(饮料等),
活动负责人向利害关系人表达感谢之意,同时充分说明公司的方针,避免再次出现这种情况,并向道德经营办公室报告其内容。
5. 对于利害关系人主办的活动,只有出于开展业务的目的,经公司事先批准后方可参加。活动进行过程中,判断已偏离业务目的或性质变为提供接待及便利时,参加人应回避或制止。
(九)借用、低买、高卖
1. 不得出于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便利或谋利,向利害关系人借用资产或接受担保。
2. 禁止无偿收受动产或不动产,或低于标准价格买入,或以高价卖出谋取实际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视为收受财物。
(十)债务偿还及贷款担保
1. 不提供要求结清、偿还负债(信用卡款、欠账、贷款等)或接受提议。出现此类行为时,视为收受财物。
2. 贷款时(不论贷款形式),不得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抵押或接受提议。出现此类行为时,视为收受财物。
(十一)借贷
1. 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向利害关系人借贷或作出要借贷的行为。
2. 对于借贷行为及借贷利息的支付或收取行为等,不论任何理由均视为收受财物。
(十二)保障性预定行为
1. 不得要求利害关系人作出相当于退休后聘用、介绍职业等任何形式的承诺或接受提议。
2. 不得要求利害关系人作出退休后预定签约等保障获得好处的承诺或接受提议。
3. 从利害关系人处接到上述提议时,应立即报告高管后,向道德经营办公室申报。
4. 参与交易公司的不当持股
(一)收受股票及投资
1. 除联营公司以外,禁止持有与职务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含当前无交易的情况)公司的股票。
2. 无法避免持有股票时,应立即卖出,今后也不得买卖。
3. 发现持有未处理的股票时,视为违反道德规定。(含不记名股票)
(二)共同投资及购置共同财产
1. 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与利害关系人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动产、不动产时,视为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相当于其份额的金额。
2. 与公司的交易关系成立之前,已通过个人交情共同投资时,应向部门及道德经营办公室申报该事实情况,处理本人所占份额。
3. 严禁作出在利害关系人公司作为高管登记、兼职及开展实质业务等行为。
5. 选择合作公司的舞弊行为
(一)赋予公平机会
1. 限制参与:出于选择特定合作公司或排除回避公司的目的
– 排他性选择价格、质量等交易条件
– 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地区
– 因不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对象
2. 区别对待:出于给予偏爱公司特殊优惠或给回避公司造成损失的目的
– 区别适用交货价格或质量条件
– 通过串通调整交易货物数量或决定交易优先顺序
– 为保护现有公司、维持退休人员/校友/地缘等关系而支持特定公司
(二)不公正的交易行为
1. 不当交易:合同期内出现变更合同条件的理由时,未经事先协商,单方面调整交易条件或故意拖延货款结算的行为
2. 不当支持:以确保特定合作公司的优势为目的提供不当支持的行为
– 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特定公司提供资金或人力支持的行为
– 转移、低价或无偿租用公司设备资产
3. 妨碍业务:故意妨碍合作公司的业务活动
– 不当使用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力、设备
– 恶意妨碍合作公司与竞争公司的交易
– 擅自泄露合作公司信息的行为
– 以其它损害为目的加以妨碍的行为
1. 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资产用于个人目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向管理人员报告,并依据会计处理规定返还因利用相应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出于业务目的而提供的样品(sample)也在公司资产范畴之内。)
2. 不得利用通过职位、职务获得的信息或知识,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经营业务或帮助其它公司开展业务。
3. 无论是否返还,不得挪用公款造成经济损失、挪用公款用于私利或挪作他用。
4. 虚报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视为违反道德规定。
1. 法人信用卡用户遵守公司《法人信用卡管理规定》报销费用。
2. 法人信用卡的使用仅限于执行业务时产生的经费。
3. 限制使用项目
1) 禁止用于颓废及享乐、赌博娱乐、私人用途
– 夜总会、酒吧、美容店、按摩店、赌场、游戏厅、高尔夫练习场
2)禁止借给家人、朋友等他人使用
3. 禁止深夜、周日、休息日在居住地附近使用(怀疑私人使用的交易)
4. 发现用于限制使用项目时,进行注销处理,限制补发并需要向道德经营事务局说明
(必要时提交人事委员会)
1. 对于记录信息、向公司报告或收发的所有文件,应准确、公正地记录系数和内容。
2. 上级作出捏造文件或系数的指示,下级或接受指示者明知捏造而予以默认的情况视为同等违反行为。
3. 不得向经营团队或经营诊断组织(经营资源管理室等)报告虚假或歪曲的内容。
4. 不得向允许范围内的公司外部法人或负责人传达不准确的内容。
5. 向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或误导的陈述也视为违反行为。
6. 出于引起信息接收人误解的目的捏造信息也视为同等违反行为。
1. 不得疏于履行职位/职责所赋予的业务(或通过指示要求责任的业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2. 对于职位/职责所赋予的业务,应对履行的结果负责。
3. 应承担管理监督下属员工的义务。
4. 不得向下属员工作出与公司业务内容无关的指示。
5. 不得超出自身的业务范围擅自作出决定或对外作出官方承诺。
6. 不得因不检点的私生活或不为社会接受的行为给履行职务造成影响或有损公司的名誉。
7. 在公司外部与利害关系人会面时,必须提前向上级管理者报告会面的对象、场所、目的;偶然相遇会面时,回到工作单位后也应立即报告。
8. 参加公司外部的官方活动或作为专家小组、讲师等参加论坛、培训等时,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批准
9.不得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法相关法律,不得脱离正常的交易惯例进行不正当请托。
10. 不能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形/无形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