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未经许可收集发布在本网站上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时,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处罚。
公布日期 : 2004年 5月 1日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2项
(禁止未经许可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
-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表明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页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均不得销售和流通违反第1项规定而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在知道是根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输。